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体政字〔201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和承办体育赛事的积极性,按照深化改革的精神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现就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认识体育赛事在体育事业中的作用,完善体育赛事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基本原则
取消审批,依法管理。除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少数特殊项目赛事外,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在内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审批一律取消。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体育赛事服务,切实防范办赛风险。
禁止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坚决禁止利用确定赛事承办单位之机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让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举办赛事,激活体育市场。
创新管理模式。对各类体育赛事统筹考虑、通盘研究,根据赛事规模、组织形式等方面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编制《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促进管理规范化。
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准确地公开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及具体措施,《赛事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提供服务及收费情况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目标
全面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打破社会力量组织、承办体育赛事的制度壁垒。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服务收费,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充分调动社会多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办赛主体多元化的体育赛事体系。发挥体育赛事的积极作用,宣传推广全民健身,发现和培养高水平竞技人才,繁荣体育竞赛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二、全国性体育赛事管理
(四)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及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牵头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仍然由国务院批准举办,按照现行的审批程序执行。
(五)《赛事名录》内的赛事。《赛事名录》只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竞技体育重要赛事,主要是以专业运动员为参赛主体的国内最高竞技水平的体育赛事,既不包含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也不是各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的全部赛事。《赛事名录》内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律无需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审批,主办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且不得以此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六)《赛事名录》外的赛事。此类赛事既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也包括公益性赛事中的部分赛事。体育总局及其各厅司局、直属单位针对此类赛事的审批,一律取消。合法的法律主体(包括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均可以依法组织和承办此类赛事,主办单位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对于此类体育赛事,体育总局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和鼓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更多地从技术、规则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服务。
(七)特殊项目赛事。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体育项目赛事,不论是否列入《赛事名录》,均继续执行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和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按照《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http://spgk.scopsr.gov.cn/)明示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和《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航管字〔2012〕345号)办理。
(八)赛事经费。体育总局依据政策和补贴标准,对《赛事名录》内的赛事和《赛事名录》外的部分赛事给予经费补贴,并欢迎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体育赛事地方财政补贴。各类体育赛事,均可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订立合同,合作进行市场开发,筹措赛事经费。所签上述合同,尤其是赛事主办单位的分成比例、名目等,应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维护赛事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管理
(九)国际赛事分类管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国外事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管理规定,在华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分三类管理,事先按程序办理手续。A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报国务院审批;B类国际体育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C类国际体育赛事,实行报备制,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四、相关要求
(十)鼓励社会力量办赛。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赛事的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组织、承办体育赛事。
(十一)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赛事指导、服务制度以及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承办体育赛事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相关制度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获取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根据其在体育赛事中提供的服务,依法合规地收取相应费用。但是,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高额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高收费、少服务,不得利用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收费,不得提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收费名目,不得以市场开发分成或任何借口违法违规地收取费用。
(十二)规范赛事名称。体育赛事的名称必须与实际内容相一致。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它体育赛事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积极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赛事名称、赛事品牌,避免同名赛事。
(十三)人事及其他制度。运动员、教练员和相关人员的津贴、奖金、待遇、技术职务等,所依据的赛事不限于《赛事名录》确定的重要赛事,多年来形成的其他机制、事务,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度和今后的改革措施执行。
(十四)明确责任。体育总局各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坚决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严格禁止各厅司局、直属单位针对赛事出具或印发含有同意、支持、批准、许可、授权、备案意义的文件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意见精神的涉及赛事审批的文件(在华举办的涉外赛事除外)。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业务手续。《赛事名录》内外的各项体育赛事,凡需要占用资源(例如,道路、无线电频率等),或使用特殊设备(例如,业余无线电台等),或涉及其他业务手续时,由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直接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例如,工商、税务、公安、交通、无线电管理等)联系,依照法律法规办理。举办体育赛事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依法承担。
(十六)加强宣传。体育总局各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加强对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的宣传,通过文件、座谈、网络等多种适当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关注,让体育赛事的组织者、承办者、参与者知晓权利和义务,促进体育赛事依法蓬勃开展。
(十七)完善配套制度。认真落实《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体育总局将按照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结合本意见和实际工作情况,加快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抓紧修改《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加强对体育赛事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认真落实《体育法》有关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的规定。在《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完成前,涉及体育赛事审批制度的业务,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地方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要求,根据本意见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体育赛事管理实际情况,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做好地方性体育赛事管理工作。
(十九)重大事项报告。体育总局各部门、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遇有重大事项迅速向体育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