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调整部分
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的规定,为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体育总局根据项目实际决定调整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于2013年11月28日颁布的射击、射箭、体操、排球、跳伞和武术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3]177号)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
2015年2月6日
武术套路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3名;
(二)世界武搏运动会第一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武搏运动会第二至三名;
(二)世界青少年锦标赛A组(青年组)、亚洲锦标赛、亚运会前3名;
(三)全国运动会(预赛、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团体前8名,全能前12名,单项前6名,传统项目各单项第一名;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前3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运动会(预赛、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能第十三至二十四名,单项第七至二十四名,传统项目各单项第二至八名;
(二)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第四至六名;
(三)全国青少年锦标赛A组(青年组)单项前6名,B组(少年组)单项前3名;
(四)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全能前3名;
(五)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单项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运动会决赛第七至十六名;
(二)全国青少年锦标赛B组(少年组)单项第四至六名;
(三)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全能第四至六名;
(四)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单项第四至六名;
(五)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单项前3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单项第四至六名。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1)以下项目含团体和全能(团体或全能设项必须与当年全国锦标赛设项一致,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长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南拳、南刀、南棍、太极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太极剑、42式太极剑;二人对练、三人对练、太极对练;双人陈式太极拳、双人杨式太极拳、双人吴式太极拳、双人孙式太极拳、双人武式太极拳;混合双人太极拳。
(2)传统项目(以下项目不含团体或全能):
拳术:形意拳、八卦掌、八极拳;通臂拳、劈挂拳、翻子拳;地躺拳、螳螂拳、鹰爪拳、其他象形拳;查拳、华拳、少林拳、南拳;陈式太极拳、杨式太极拳、吴式太极拳、孙式太极拳、武式太极拳、42式太极拳。
器械:南刀、醉剑、长穗剑、42式太极剑、南棍、朴刀(含大刀)、猴棍;双刀、双剑(含长穗双剑)、双钩;三节棍(含二节棍)、单鞭、双鞭(含刀加鞭)、绳镖(含流星锤);传统太极器械。
2.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对、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评分裁判员规定
(1)国际级运动健将:比赛评分裁判员须是国际级裁判员;
(2)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至少有2名国家级裁判员,其余须是一级裁判员;
(3)三级运动员:至少有2名二级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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